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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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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所稱育樂設施,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主管機關准,為提供遊客育樂活動、食宿及服務而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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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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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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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