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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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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營造與維護為主,其林木之撫育及更新,應兼顧森林美學與生態。
  2. 2.營林區之林木因劣化,需進行必要之更新作業時,得以皆伐方式為之,每年更新總面積不得超過營林區面積三十分之一,每一更新區之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各伐採區應儘量分離,實施屏遮法,並於採伐之次年內完成更新作業;採擇伐方式時,其擇伐率不得超過營林區現有蓄積量百分之三十。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面積或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3.營林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解說教育、營林及資源保育維護之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個法規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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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營造與維護為主,其林木之撫育及更新,應兼顧森林美學與生態。營林區之林木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