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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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安林如施行擇伐更新有困難,得施行橫坡帶狀或與季節風成直角之帶狀或塊狀皆伐。一年內皆伐面積在三公頃以上時,應分處皆伐,每一處不得超過三公頃。
- 2.前項保安林一年內之皆伐面積未達三公頃時,得施行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
- 3.第一項分處皆伐之規定,於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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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