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保安林如施行擇伐更新有困難,得施行橫坡帶狀或與季節風成直角之帶狀或塊狀皆伐。一年內皆伐面積在三公頃以上時,應分處皆伐,每一處不得超過三公頃。
前項保安林一年內之皆伐面積未達三公頃時,得施行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
第一項分處皆伐之規定,於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