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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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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有保安林之擇伐作業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辦理。一年內得擇伐區域之面積,以該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迴歸期之商數為限;其擇伐材積,為該擇伐區域之林木總材積乘以擇伐度之積數,擇伐度最高不得大於三分之一。
  2. 2.公有保安林、私有保安林及國有經政府放租營造之保安林一年內之皆伐面積,以該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伐期齡之商數為限。其皆伐面積並不得超過採伐區域面積之三分之一。其以擇伐方式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3.第一項已實施擇伐作業之擇伐區域,經一迴歸期後,不得重新擇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9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國有保安林的擇伐作業需受到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的限制。擇伐區域的面積限制為該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迴歸期的商數,且擇伐的材積需受到擇伐度之積數的限制,擇伐度最高不得大於三分之一。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保安林的可作業立木地面積為100公頃,迴歸期為50年,那麼該一年內的擇伐面積就不得超過2公頃。 2. 對於公有保安林、私有保安林和政府放租營造的保安林,其皆伐面積也有限制,需要受到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伐期齡的商數的限制。同時,其皆伐面積也不得超過採伐區域面積的三分之一。如果是以擇伐方式進行,則適用前項的規定。 3. 第三項規定已實施擇伐作業的區域,在一個迴歸期後,不得重新進行擇伐。這表示在特定期限內,同一區域只能進行一次擇伐作業。 以上解釋根據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9 條的法規依據和相關範例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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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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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9 條規定:「國有保安林之擇伐作業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辦理。一年內得擇伐區域之面積,以該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