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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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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伐採: 一、更新、撫育上所必要,經主管機關准者。 二、為增進保安林功能所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遭受病蟲害、風倒、火燒、枯損及其他災害之竹木必須伐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政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國防安全所必要者。 五、為林業試驗研究必要者。 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公共建設、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地無法避免之障礙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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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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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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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8 條規定:「保安林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伐採: 一、更新、撫育上所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為增進保安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