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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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安林之造林、撫育、保護、伐採、應依法令及施業方法適當經營。
- 2.保安林應營造為二種以上樹種之複層林,造林整地應以橫坡或與季節風成直角方向實施。
- 3.保安林內出租造林地,無危害水土保持或國土保安之虞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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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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