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伐區域:為施行保安林之擇伐作業或皆伐作業,依各類保安林之施業方法,將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劃分為數區之個別作業區域。 二、擇伐區域:實施擇伐作業方式之採伐區域。 三、皆伐面積:在採伐區內實際得施行皆伐之竹、木所佔之面積。 四、伐期齡:竹、木自培育至可利用之成熟期之計畫年數。 五、擇伐度:擇伐所得材積,與擇伐區域內林木總材積之比例。 六、迴歸期:於同一擇伐區域,其二次擇伐作業間之計畫間隔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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