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伐區域:為施行保安林之擇伐作業或皆伐作業,依各類保安林之施業方法,將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劃分為數區之個別作業區域。 二、擇伐區域:實施擇伐作業方式之採伐區域。 三、皆伐面積:在採伐區內實際得施行皆伐之竹、木所佔之面積。 四、伐期齡:竹、木自培育至可利用之成熟期之計畫年數。 五、擇伐度:擇伐所得材積,與擇伐區域內林木總材積之比例。 六、迴歸期:於同一擇伐區域,其二次擇伐作業間之計畫間隔年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安林經營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