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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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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安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編定目的,分為下列各類: 一、水害防備保安林。 二、防風保安林。 三、潮害防備保安林。 四、鹽害保安林。 五、煙害防止保安林。 六、水源涵養保安林。 七、土砂捍止保安林。 八、飛砂防止保安林。 九、墜石防止保安林。 十、防雪保安林。 十一、國防保安林。 十二、衛生保健保安林。 十三、航行目標保安林。 十四、漁業保安林。 十五、風景保安林。 十六、自然保育保安林。
  2. 2.前項各類保安林之施業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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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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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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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3 條規定:「保安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編定目的,分為下列各類: 一、水害防備保安林。 二、防風保安林。 三、潮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