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6

快速跳轉

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之森林主、副產物,不得伐採。但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會商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人工林之撫育及疏伐。 二、緊急災變之必要措施。 三、災害木之處理。 四、為試驗研究、保存基因庫所必要之採種、採穗。 五、實驗林或試驗林內為教學、實習、試驗、研究所必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森林主、副產物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6條,保護區之森林主、副產物一般情況下不得伐採,但有特定情形下可以經該機關同意伐採。其中包括保護人工林之撫育及疏伐、緊急災變措施、災害木處理、試驗研究、保存基因庫、教學、實習、試驗、研究等情形。這些措施必須經過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會商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實施。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環境生態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告,保護區內的森林主、副產物伐採需經過相關機關同意,且通常以保護環境生態為主要考量。在進行研究、保存基因庫、或進行教學、實習、試驗等活動時,必須提供清楚的研究計畫或教學需求,並經過相關審查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 6 條規定:「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之森林主、副產物,不得伐採。但有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