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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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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以外之分區,其森林之更新,依左列作業方法辦理: 一、森林更新應以擇伐為之,必要時得實施三公頃以下之皆伐更新。 二、天然林應設伐採列區,各區每年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伐採鄰接伐區,應採間隔五年以上之隔年作業。 三、每年伐採面積不得超過該伐採列區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平均伐期齡所得之商數。 四、伐木跡地應於作業完畢後,選擇適當樹種,配合造林季節,立即造林。 五、擇伐或天然更新之伐採率,應在該伐區總蓄積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2. 2.前項範圍內之左列地區應禁止伐採: 一、主要溪流兩岸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區。 二、海拔高度二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區。 三、坡度在三十五度以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對於森林的更新應以擇伐為主,並且應設伐採列區,每年的伐採面積不得超過該伐採列區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平均伐期齡所得之商數。在進行伐木後,應立即進行造林。同時,根據法規,禁止在主要溪流兩岸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海拔高度二千五百公尺以上、坡度在三十五度以上的地區進行伐採。 參考資料: - 國家公園法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水土保持法 例如,根據水土保持法,對於山坡地的管理,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在特定地區禁止伐採等相關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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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 7 條規定:「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以外之分區,其森林之更新,依左列作業方法辦理: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