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人員,得持其服務機關所發之證明文件,進入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執行職務。
回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人員,得持其服務機關所發之證明文件,進入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執行職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