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調查研究、保存及維護,得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提供諮詢及資訊。 二、補助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及維護之相關經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內政部所訂頒的「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並非出於法律授權,因此無效。根據該法條,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規則如果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相牴觸,則無效。內政部頒布的「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並非出自法律授權,因此不具有拘束被上訴人的效力。 舉例來說,根據資料,內政部頒布了「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但根據地方制度法,這些要點並不具有拘束力。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內政部所頒布的要點並不適用於對被上訴人的制定和適用古蹟指定的判決。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