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時,應填列具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提報表(如附表一、附表二)及檢附相關資料;個人、團體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2條,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在申請指定時,應填列具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提報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同時,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時,也需要檢附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或團體認為某個地區具有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並希望將其指定為相關範疇,根據法規提出申請時,就需要填寫相關的提報表,並附上證明資料,以供主管機關評估。 參考資料: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提報表(附表一、附表二)
- 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9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