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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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自然保留區:具有自然、保存完整及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一)代表性生態體系,可展現生物多樣性。 (二)獨特地形、地質意義,可展現自然地景之多樣性。 (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 二、地質公園:具有下列條件之區域: (一)以特殊地形、地質現象之地質遺跡為核心主體。 (二)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及美學價值。 (三)能充分代表某地區之地質歷史、地質事件及地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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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