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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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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