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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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價值減損至直轄市定、縣(市)定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提送中央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因變更範圍致價值減損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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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價值減損至直轄市定、縣(市)定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提送中央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因變更範圍致價值減損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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