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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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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 二、保存完整之程度。 三、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由及理由。 四、土地權屬、範圍、面積及位置圖(地質公園可包含分區規劃)。 五、指定範圍之影響。 六、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七、保存、維護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八、面臨之威脅、既有保存、維護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 九、說明會或公聽會之重大決議。 十、管理維護者。 十一、預期效益。 十二、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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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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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名詞
  • 公聽會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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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自然地景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 二、保存完整之程度。 三、指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