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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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 二、保存完整之程度。 三、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之緣由及理由。 四、土地權屬、範圍、面積及位置圖(地質公園可包含分區規劃)。 五、指定範圍之影響。 六、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七、保存、維護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八、面臨之威脅、既有保存、維護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 九、說明會或公聽會之重大決議。 十、管理維護者。 十一、預期效益。 十二、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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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