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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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接受獎勵或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形,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並通知限期返還: 一、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二、未履行補助計畫說明書之應辦理事項。 三、經主管機關查有損害或破壞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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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第11條,接受獎勵或補助者若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形,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並通知限期返還: 一、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二、未履行補助計畫說明書之應辦理事項。 三、經主管機關查有損害或破壞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情形。 舉例來說,根據補助經費移作他用可以參考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第5條明文規定,補助經費應限於項目經費之指定用途,若未能依照補助計畫說明書的規定使用補助經費,即屬違反之情形。要點在於,主管機關在審核補助申請時應該對補助計畫說明書的應辦理事項有清楚的審查與確認,若未能履行該事項,則會視為違反補助規定。 在損害或破壞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的情形方面,可以參考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保護法及相關裁判書,例如對於未經許可,擅自開挖海岸岩石行為,業由被告於原告挖掘前後分別拍攝現場照片存證的情形,若有此類的損害行為,即屬違反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廢止獎勵或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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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