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7.27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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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有顯著貢獻。
- 前條第一款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以私有者為限。
- 捐獻前項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同時捐獻其所定著之土地者,主管機關應優先給予獎勵。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依其程度區分如下:
一、農業專業獎章。
二、獎金。
三、獎狀、獎座或獎牌。
四、其他獎勵方式。
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不得依本辦法給予獎勵或補助。
本辦法之獎勵或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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