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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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款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以私有者為限。
- 2.捐獻前項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同時捐獻其所定著之土地者,主管機關應優先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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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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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