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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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有顯著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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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有顯著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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