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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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或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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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第13條的規定,獎勵或補助經費需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這表示該經費來源是透過預算編列,由政府主管機關來支應。 舉例來說,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針對環境保護或生態保育的事件,提供了相關的裁判內容,可以看出司法院對於自然環境的保護是非常謹慎和重視的。這代表著法律對於自然地景及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所反應。 然而,對於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第13條的具體解釋,我目前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料來支持這項法規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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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