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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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款之具有績效,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妥適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維持或增加其價值。 二、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有人管理維護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補助。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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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第 5 條第二條第三款的釋義,這部法規主要是針對對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保育和維護做出獎勵補助。首先,妥適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維持或增加其價值是具有績效的情形之一。其次,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有人管理維護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補助也是具有績效的情形之一。最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的情形也可以獲得補助。 根據裁判書中提到的相關法規,如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觀光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違反者將受處罰。在上述案例中,原告違反規定擅自開挖海岸岩石,被告則根據相關法規處以罰鍰。這顯示了法律對於自然地景的保護和維護具有明確的規定和處罰。 同時,根據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7款及第9條第2項、第13條、第17條的規定,特別景觀區雖然嚴格限制開發,仍得保留作私人原有之使用,但仍禁止所有人為特定行為,或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始得為特定行為,違反時,行為人將依法負擔刑事或行政責任。這突顯了對於自然地景的保護和維護是一個嚴格受到監管和規範的領域,在行為上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 總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第 5 條第二條第三款的具有績效,主要是在保育和維護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過程中,對於符合相關法規並有實際維護保育行為的個人或機構提供獎勵補助。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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