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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土地所有人: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人同意之文件。 二、申請土地為共有土地: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同意書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前條第二項第六款獎勵造林計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造林類型、造林目的及森林經營期程。 二、造林樹種及數量。 三、造林地點及位置示意圖(含地籍圖)。 四、造林環境評估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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