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獎勵造林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申請獎勵造林者,申請獎勵造林期間為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申請獎勵造林,應擇定一種獎勵造林類型,填具獎勵造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前條受理機關(單位)提出: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檢附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部落者,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但受理機關(單位)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三、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 四、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 六、獎勵造林計畫書。 七、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應檢附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 八、已實施造林者,應檢附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 九、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者,應檢附許可證。但主管機關得以查詢者,免附。 十、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者,檢附合法設置之文件。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 前項申請獎勵造林有種苗需求者,得併同申請免費供應種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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