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造林需要,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 一、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沙丘散在地、生物危害、水災沖蝕地、火災跡地。 二、檳榔園、廢棄果園、廢耕地或非屬作物生產區之土地。 三、衰敗老化之竹林地,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 四、達伐期齡或有生產需求之人工林,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 五、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超限利用土地。 六、外來種植物入侵之土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造林需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7條第1款的釋義是,申請人在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該在限期內提領種苗,並且立即進行造林,以提高造林的成活率。如果未在限期內提領種苗,就會被視為放棄造林的權利。這一條法規的範例是在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未在限期內提領種苗,導致造林計畫被視為放棄。 對於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7條第2款的釋義是,同一塊土地申請免費供應種苗的次數是一次為限。但如果由於種苗種植後死亡而需要補植,這種情況並不在限制之內。這一條法規的範例是在同一塊土地上的種苗種植後死亡,需要再次補植種苗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水土保持法法規
-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