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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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獎勵造林區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但不得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 二、造林區域應完整不得分散,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三公頃;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其山坡地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 三、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不得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 四、木材生產林,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 五、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
- 2.造林區域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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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等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者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則免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承租契約書。這也意味著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並且如果是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免附其他文件。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申請人的身分和資格符合相關法令,並且符合獎勵造林的資格。 參考資料: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資料庫
- 業名詞
- 非名詞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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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