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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但已實施造林,且未於造林第一年申請獎勵造林者,其獎勵造林期間自准當年度起至造林第六年止。
  2. 獎勵造林之獎勵金類別及金額如下: 一、造林獎勵金: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造林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萬元,造林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二、成林獎勵金:於造林第六年符合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三、結構用材獎勵金:木材生產林於造林第六年符合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3. 前項所定獎勵金,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面積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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