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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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為受保護樹木: 一、樹齡達一百年以上。 二、離地一點三公尺處(以下簡稱胸高),闊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四點七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七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二點四公尺以上。 三、樹冠投影面積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樹木生育地,形成具生物多樣性豐富之生態環境。 五、為區域具地理上代表性樹木。 六、具重大美學欣賞價值之景觀。 七、與當地居民生活、情感、祭祀、民俗或信仰具有重大連結性。 八、與重大歷史事件具有關聯性。 九、具有人文、科學研究及自然教育價值。 十、當地居民之共同記憶場域。 十一、具有其他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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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森林以國有為原則,並對森林以外的樹木進行普查和受保護樹木的認定。根據法條第二條的規定,森林以外的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即為受保護樹木。這些情形包括樹齡達一百年以上、樹幹胸高直徑達一點五公尺以上、樹冠投影面積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形成具生物多樣性豐富之生態環境、區域具地理上代表性樹木、具重大美學欣賞價值之景觀、具有重大連結性與當地居民生活、情感、祭祀、民俗或信仰等特定情形。以上各項情形均需要經主管機關依法認定並公告方為受保護樹木,並依法進行相關管理和保護。 在《森林法》第2條的規定下,受保護樹木的認定需要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例如,具有重大歷史事件關聯性的樹木,需要經主管機關進行認定。這些樹木可能與重大歷史事件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並且對當地具有特殊的歷史價值,因此需要進行認定和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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