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為受保護樹木: 一、樹齡達一百年以上。 二、離地一點三公尺處(以下簡稱胸高),闊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四點七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七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二點四公尺以上。 三、樹冠投影面積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樹木生育地,形成具生物多樣性豐富之生態環境。 五、為區域具地理上代表性樹木。 六、具重大美學欣賞價值之景觀。 七、與當地居民生活、情感、祭祀、民俗或信仰具有重大連結性。 八、與重大歷史事件具有關聯性。 九、具有人文、科學研究及自然教育價值。 十、當地居民之共同記憶場域。 十一、具有其他重要意義。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