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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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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普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記錄下列事項: 一、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列受保護樹木之重要意義。 二、樹種、中文名、學名、數量。 三、樹木之胸高直徑、胸高樹圍、樹冠投影面積、推估樹齡。群生竹木或行道樹生長區域、面積。 四、坐落地點及位置圖。 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樹木照片或影像。 七、調查人姓名。 八、調查日期。 九、其他必要記錄事項。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普查,得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進行文獻蒐集、訪查及調查,並記錄前項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 4 條有明確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樹木普查所應記錄的事項,包括受保護樹木的重要意義、樹木的各項資訊、坐落地點及相關人員資料等。此外,也規定了可以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進行相關事項的情況。 參考資料:雖然未能找到最新的相關法規範例,例如根據上述法條第 4 條第一項所述,可以舉辦一個案例來說明。例如,根據該法規,一個地方政府在進行樹木普查時,必須記錄所有受保護樹木的樹種、數量、胸高直徑等信息,並進行必要的文獻蒐集、訪查及調查,並記錄這些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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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前條普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記錄下列事項: 一、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列受保護樹木之重要意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