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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機關應將提案初審結果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2. 提案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森林產物採取許可證,無需伐採者,發給搬運許可證(以下合稱採運許可證),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採取或搬運種類。 二、採運期間,應包含採取時期及搬運時間。 三、採取或搬運位置及範圍。 四、採取或搬運數量。 五、採取或搬運屬有償或無償。 六、提案人與受理機關簽訂森林產物採運契約(以下簡稱採運契約)期限。 七、其他提案人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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