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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機關與提案人簽訂採運契約後,應通知主管機關將下列事項公告周知: 一、提案人名稱。 二、生活慣俗內容。 三、採運許可證影本。
  2. 受理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之公告,應張貼於採取森林產物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辦公處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網站張貼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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