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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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機關與提案人簽訂採運契約後,應通知主管機關將下列事項公告周知: 一、提案人名稱。 二、生活慣俗內容。 三、採運許可證影本。
- 2.受理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之公告,應張貼於採取森林產物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辦公處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網站張貼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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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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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