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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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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機關與提案人簽訂採運契約後,應通知主管機關將下列事項公告周知: 一、提案人名稱。 二、生活慣俗內容。 三、採運許可證影本。
  2. 2.受理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之公告,應張貼於採取森林產物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辦公處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網站張貼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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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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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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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13 條規定:「受理機關與提案人簽訂採運契約後,應通知主管機關將下列事項公告周知: 一、提案人名稱。 二、生活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