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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案經主管機關准後,屬有償採取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案人限期簽訂採運契約並繳交採取費;屬無償採取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案人直接簽訂採運契約。
  2. 前項採取費之計算及繳交程序,受理機關得參考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關於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及通知繳交規定,或依自訂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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