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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規則得採取森林產物之區域,為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林地及公有林地。
  2. 依本規則提案採取森林產物之受理機關及准採取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國有林由土地管理機關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公有林由土地所有機關、公法人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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