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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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4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依本規則得採取森林產物之區域,為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林地及公有林地。 2. 依本規則提案採取森林產物之受理機關及核准採取之主管機關如下: - 國有林由土地管理機關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公有林由土地所有機關、公法人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範例:依參考資料中的内容,假設一位原住民族成員想要在國有林地區採取森林產物,他需要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提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採取。而如果是在公有林地區,則需要向土地所有機關或公法人提出提案,並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才能進行採取。
- 原住民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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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