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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生活慣俗,指下列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營利行為: 一、生命禮俗:出生禮、命名禮、成年禮、婚禮、喪禮及其他因各生命階段變動而舉行之禮俗行為。 二、祭儀:有關於農、林、漁、牧生產活動,傳統社會制度運作及傳統宗教信仰之祭祀禮儀行為。 三、生活需要:食、衣、住、行、育、樂、醫藥行為。 四、其他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與傳統文化有關之行為。
  2. 前項生活慣俗之認定有疑義時,由受理機關函請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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