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森林法第15條的相關資訊。
地方主管官署應將關於保安林編入或解除之各種關係文件,附具意見書,呈轉主管部核定之。 依前項規定經主管部核定後,地方主管官署應公告之,並通知森林所有人。
林業管理機關應將關於保安林編入或解除之各種關係文件,轉呈農林部核定,其依前條規定有異議時,並應附具異議人之意見書。 依前項規定經農林部核定後,林業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通知森林所有人。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應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國有林既編有經營計畫,其每年採伐計畫,宜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營計畫辦理。 三、國有林產物之採取,如伐採之核准、伐木執照之核發等有關細節事項頗多,爰增訂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三號解釋意旨,將原條文第三項授權訂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化。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立法理由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
地方主管官署應將關於保安林編入或解除之各種關係文件,附具意見書,呈轉主管部核定之。 依前項規定經主管部核定後,地方主管官署應公告之,並通知森林所有人。
林業管理機關應將關於保安林編入或解除之各種關係文件,轉呈農林部核定,其依前條規定有異議時,並應附具異議人之意見書。 依前項規定經農林部核定後,林業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通知森林所有人。
一、條次變更。 二、國有林既編有經營計畫,其每年採伐計畫,宜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營計畫辦理。 三、國有林產物之採取,如伐採之核准、伐木執照之核發等有關細節事項頗多,爰增訂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三號解釋意旨,將原條文第三項授權訂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化。
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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