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森林法第14條,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的擬訂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進行,並需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林造字第0九九一七四00六一號函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曾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會銜令訂定『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但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對於此要點中傳統生活慣俗所需使用森林產物之種類、採取管理方式等事項仍有意見,尚未獲共識,致迄今尚無執行案例。因此,在擬訂國有林經營計畫時,需考慮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土地的需求及意見,以維繫其生活慣俗,並尊重其文化。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地方主管官署得提交保安林委員會審議之。 保安林委員會之組織,由主管部定之。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於林業管理機關。
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修正,規定經營計畫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擬訂,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地方主管官署得提交保安林委員會審議之。 保安林委員會之組織,由主管部定之。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於林業管理機關。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修正,規定經營計畫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擬訂,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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