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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14 條(國有林經營計畫之擬訂)

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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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森林法第14條,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的擬訂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進行,並需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林造字第0九九一七四00六一號函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曾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會銜令訂定『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但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對於此要點中傳統生活慣俗所需使用森林產物之種類、採取管理方式等事項仍有意見,尚未獲共識,致迄今尚無執行案例。因此,在擬訂國有林經營計畫時,需考慮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土地的需求及意見,以維繫其生活慣俗,並尊重其文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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