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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13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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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森林法第五十一條」可知,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以確保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等目的。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森林資源,維持森林植被自然原貌,並確保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等目的。这些都是為了永續經營利用自然資源,保障國土保安的法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於地方主管官署。

(0340117 全文修正)

林業管理機關受前條聲請或依職權為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時,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並公告之。   自前項公告之日起,至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日止,關於編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林業管理機關之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

(0741203 全文修正)

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多位在重要集水區,利用森林以保育水土及涵養水源,更可達集水區經營的目的,為期兩者相互配合,特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0820 制定)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於地方主管官署。

(0340117 全文修正)

林業管理機關受前條聲請或依職權為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時,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並公告之。   自前項公告之日起,至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日止,關於編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林業管理機關之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多位在重要集水區,利用森林以保育水土及涵養水源,更可達集水區經營的目的,為期兩者相互配合,特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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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13 條規定:「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