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森林法第五十一條」可知,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以確保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等目的。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森林資源,維持森林植被自然原貌,並確保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等目的。这些都是為了永續經營利用自然資源,保障國土保安的法益。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於地方主管官署。
林業管理機關受前條聲請或依職權為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時,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並公告之。 自前項公告之日起,至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日止,關於編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林業管理機關之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
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多位在重要集水區,利用森林以保育水土及涵養水源,更可達集水區經營的目的,為期兩者相互配合,特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於地方主管官署。
林業管理機關受前條聲請或依職權為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時,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並公告之。 自前項公告之日起,至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日止,關於編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林業管理機關之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
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多位在重要集水區,利用森林以保育水土及涵養水源,更可達集水區經營的目的,為期兩者相互配合,特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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