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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13 條(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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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森林法第五十一條」可知,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以確保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等目的。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森林資源,維持森林植被自然原貌,並確保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等目的。这些都是為了永續經營利用自然資源,保障國土保安的法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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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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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森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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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13 條規定:「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