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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之;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其他法人管理經營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
  2.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林業特性,訂定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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