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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11 條(得限制或禁止草皮、樹根、草根之採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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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

深度解讀

根據森林法第11條,主管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的狀況指定一定的處所和期間,限制或禁止草皮、樹根、草根的採取或採掘。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森林生態環境和資源。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的函覆,主管機關需要根據森林所在地的實際狀況來指定限制或禁止的處所和期間,這些限制或禁止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森林生態資源的永續利用。並且需要在公告中明確指出限制或禁止的內容,以符合法律的精神。這是針對特定森林地區的保護措施,而且在處罰違反限制或禁止的行為時,需要依法明確指定罰則,以確保法律的適用和確定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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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