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
根據森林法第11條,主管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的狀況指定一定的處所和期間,限制或禁止草皮、樹根、草根的採取或採掘。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森林生態環境和資源。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的函覆,主管機關需要根據森林所在地的實際狀況來指定限制或禁止的處所和期間,這些限制或禁止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森林生態資源的永續利用。並且需要在公告中明確指出限制或禁止的內容,以符合法律的精神。這是針對特定森林地區的保護措施,而且在處罰違反限制或禁止的行為時,需要依法明確指定罰則,以確保法律的適用和確定性。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其他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向主管部聲請之。
已編為保安林之森林,無繼續存置之必要時,得經農林部之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農林部或林業管理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又土石之採取應報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並指定施工界限,已於修正條文第九條中明定,爰予刪除。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其他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向主管部聲請之。
已編為保安林之森林,無繼續存置之必要時,得經農林部之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一、條次變更。 二、將「農林部或林業管理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又土石之採取應報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並指定施工界限,已於修正條文第九條中明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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