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森林法 第 10 條(限制採伐之情形)

森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一、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三、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四、其他必要限制採伐地區。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第10條的法規,當森林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限制採伐: 1. 若林地地勢陡峭或土質薄弱,導致舊有造林困難。 2. 若伐木後容易造成土壤沖蝕,或對公益造成影響。 3. 若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受風侵蝕地帶或沙丘區域。 4. 其他必要限制採伐的地區。 舉例來說,在台灣,位於水庫集水區或溪流水源地帶的森林地,根據法規是屬於需要受到限制採伐的地區。這些地方的森林對於水源保護至關重要,因此需要特別注意其採伐活動是否會對水源造成損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