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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9 條(同意施工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2.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3.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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