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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9 條(同意施工之情形)

  1. 1.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2. 2.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3. 3.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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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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