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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9同意施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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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2. 2.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3. 3.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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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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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210820 制定)

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編為保安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所必要者。   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砂、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四、為公眾衛生所必要者。   五、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六、為便利漁業所必要者。   七、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0260205 修正)

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編為保案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所必要者。   三、為防止沙土崩壞及飛砂、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四、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五、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六、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七、為便利漁業所必要者。   八、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0340117 全文修正)

國有林竹木之採伐,除農林部依作業計劃直接經營或委託地方林業管理機關經營者外,非經農林部核准並取得伐木執照後,不得為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在森林內興修工程,探採礦或採取土石之時,應報經林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同意後,始得依指定界限施工,以維森林安全,列為第一項。   三、為避免土石流失導致沖刷,特明定第一項之行為,須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列為第二項。   四、由主管機關以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或其他必要措施之責,以免破壞森林,列為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210820 制定)

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編為保安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所必要者。   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砂、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四、為公眾衛生所必要者。   五、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六、為便利漁業所必要者。   七、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0260205 修正)

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編為保案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所必要者。   三、為防止沙土崩壞及飛砂、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四、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五、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六、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七、為便利漁業所必要者。   八、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0340117 全文修正)

國有林竹木之採伐,除農林部依作業計劃直接經營或委託地方林業管理機關經營者外,非經農林部核准並取得伐木執照後,不得為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在森林內興修工程,探採礦或採取土石之時,應報經林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同意後,始得依指定界限施工,以維森林安全,列為第一項。   三、為避免土石流失導致沖刷,特明定第一項之行為,須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列為第二項。   四、由主管機關以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或其他必要措施之責,以免破壞森林,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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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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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9 條規定:「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