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根據漁業法第13條,提到了漁業諮詢委員會的設置及運作等事項。根據這條法規,主管機關可以為了漁業結構調整的目的而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並且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以及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諮詢委員會的組成、任務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漁港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 根據漁港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規定,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機關可以變更或撤銷漁業權的核准,或者停止漁業權的行使。這項法規的運作和目的與漁業諮詢委員會的設置相關,都是為了管理和調整漁業結構,兩者有相似之處。 範例:在漁業諮詢委員會的組成中,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的人員都可以提供專業意見,並協助主管機關進行漁業結構的調整。這可以透過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漁業團體的實際操作經驗,以及政府機關的行政資源,共同達成公共利益的目標。
漁業權或入漁權為共有者,其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專用漁業權,除供入漁外,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漁業諮詢委員會係以加強行政人員、專家、學者及漁業團體間之溝通為目的;使漁業問題之處理更為週延,並使本法能有效執行。 三、本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等單位派員組成,其任務、組成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漁業權或入漁權為共有者,其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專用漁業權,除供入漁外,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
一、本條新增。 二、漁業諮詢委員會係以加強行政人員、專家、學者及漁業團體間之溝通為目的;使漁業問題之處理更為週延,並使本法能有效執行。 三、本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等單位派員組成,其任務、組成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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