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按漁業種類,分別規定漁場設施、採捕、養殖方法、漁具及其他必要事項,並公告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視與該漁業之存續期間同。
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主管機關應按漁業種類,分別規定漁場設施、採捕、養殖方法、漁具及其他必要事項,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視與該漁業之存續期間同。
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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