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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14漁場設施、採捕…等之規定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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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按漁業種類,分別規定漁場設施、採捕、養殖方法、漁具及其他必要事項,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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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視與該漁業之存續期間同。

(0590421 全文修正)

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080011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按漁業種類,分別規定漁場設施、採捕、養殖方法、漁具及其他必要事項,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0181026 制定)

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視與該漁業之存續期間同。

(0590421 全文修正)

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08001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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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按漁業種類,分別規定漁場設施、採捕、養殖方法、漁具及其他必要事項,並公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