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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定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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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36 條
(特定漁業之意義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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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
主管機關
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並應於漁業證照載明。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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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漁業權漁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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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定漁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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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娛樂漁業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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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育與管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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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漁業發展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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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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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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