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漁業法第36條的釋義,根據參考資料,可以得知特定漁業是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的漁業。這意味著特定漁業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指定,並在漁業證照上載明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例如,如果一艘漁船從事深海大型魚類的採捕,並且在漁業證照上明示為特定漁業,則需遵守這個法規的要求。
漁業所用之鹽,其稅率每百斤最多不得過二角。
該管主管機關為前二條之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該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其因此所生之損害,應予補償。
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並應於漁業證照載明。
立法理由一、合併修正原條文第六條及第三十條。 二、明定特定漁業係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本章之「營利性」採捕與第四章以娛樂為目的之採捕有別,爰予明定,以資區分。
漁業所用之鹽,其稅率每百斤最多不得過二角。
該管主管機關為前二條之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該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其因此所生之損害,應予補償。
一、合併修正原條文第六條及第三十條。 二、明定特定漁業係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本章之「營利性」採捕與第四章以娛樂為目的之採捕有別,爰予明定,以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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