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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35申報主管機關許可代替他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及公告通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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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情形無法取得同意且有必要時,得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該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其因此所生之損害,由申請人予以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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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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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漁獲物之徵稅以一次為限,其稅率不得過值百抽五。以前對於漁獲物及漁具、漁船等各種正雜稅捐,一律免除。

(0590421 全文修正)

因從事漁業之測量、實地調查或為前條各款之設施,經該管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進入他人之土地內,或除去其障礙物。

(0800116 全文修正)

前二條情形無法取得同意且有必要時,得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該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其因此所生之損害,由申請人予以相當之補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規定無法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同意,而又無其他適當地點可辦理時之處理方式。

(0181026 制定)

漁獲物之徵稅以一次為限,其稅率不得過值百抽五。以前對於漁獲物及漁具、漁船等各種正雜稅捐,一律免除。

(0590421 全文修正)

因從事漁業之測量、實地調查或為前條各款之設施,經該管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進入他人之土地內,或除去其障礙物。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規定無法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同意,而又無其他適當地點可辦理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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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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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35 條規定:「前二條情形無法取得同意且有必要時,得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該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