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人於左列事項有必要時,經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得使用其土地或限制其竹、木、土、石等之除去: 一、建設漁場之標識。 二、建設或保存漁場上必要之標識。 三、建設有關漁業權之信號或其他必要之設備。
我不知道。
行政官署為保護水產動植物之蕃殖或取締漁業,得發布左列命令: 一、關於水產動植物採捕之限制或禁止。 二、關於水產動植物及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關於漁具漁船之限制或禁止。 四、關於投放有害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五、關於採取或除去水產動植物蕃殖上所必要保護之物之限制與禁止。 前項之命令,得設關於漁獲物及漁具之沒收與追徵價額之規定。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根據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該管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之經營;其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
漁業權人於左列事項有必要時,經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得使用其土地或限制其竹、木、土、石等之除去: 一、建設漁場之標識。 二、建設或保存漁場上必要之標識。 三、建設有關漁業權之信號或其他必要之設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漁業權人為設定標識、信號,有時必須設於他人土地上,此涉及他人土地權限,爰修正為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以減少爭執。 三、第一項中「竹、木、土、石之除去」。增列「等」字,以資概括。
行政官署為保護水產動植物之蕃殖或取締漁業,得發布左列命令: 一、關於水產動植物採捕之限制或禁止。 二、關於水產動植物及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關於漁具漁船之限制或禁止。 四、關於投放有害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五、關於採取或除去水產動植物蕃殖上所必要保護之物之限制與禁止。 前項之命令,得設關於漁獲物及漁具之沒收與追徵價額之規定。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根據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該管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之經營;其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
一、條次變更。 二、漁業權人為設定標識、信號,有時必須設於他人土地上,此涉及他人土地權限,爰修正為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以減少爭執。 三、第一項中「竹、木、土、石之除去」。增列「等」字,以資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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