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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32專用漁業權之收取入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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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漁業權人得向其入漁權人收取入漁費,其數額在入漁規章或契約內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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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漁業人間關於漁場之區域,漁業權與入漁權之範圍,及漁業之方法有爭執時,其關係人得呈請該管行政官署裁定之。   不服前項之裁定者,得提起訴願,其因違法而害及權利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0590421 全文修正)

因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該管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其暫行停止漁業之經營,或變更、廢止其漁業經營之核准:   一、國防之需要。   二、土地之經濟利用   三、水產資源之保育。   四、船舶之航行、碇泊。   五、水底電線之裝置。   六、礦產之探採。   七、公益之維護。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先公告並通知各該有關之漁業人。   因第一項之處分致受損害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或由請求停止、變更、廢止者,予以補償;其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專用漁業權人得向其入漁權人收取入漁費,其數額在入漁規章或契約內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入漁費係專用漁業權人在形成漁場及管理上所支出的分擔,故入漁權人應繳費,其入漁費改由入漁規章或契約定之,政府機關於核定規章時監督之。   三、入漁權人未繳費時,應依入漁規章或契約約定處理,爰刪除第二項。

(0181026 制定)

漁業人間關於漁場之區域,漁業權與入漁權之範圍,及漁業之方法有爭執時,其關係人得呈請該管行政官署裁定之。   不服前項之裁定者,得提起訴願,其因違法而害及權利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0590421 全文修正)

因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該管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其暫行停止漁業之經營,或變更、廢止其漁業經營之核准:   一、國防之需要。   二、土地之經濟利用   三、水產資源之保育。   四、船舶之航行、碇泊。   五、水底電線之裝置。   六、礦產之探採。   七、公益之維護。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先公告並通知各該有關之漁業人。   因第一項之處分致受損害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或由請求停止、變更、廢止者,予以補償;其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入漁費係專用漁業權人在形成漁場及管理上所支出的分擔,故入漁權人應繳費,其入漁費改由入漁規章或契約定之,政府機關於核定規章時監督之。   三、入漁權人未繳費時,應依入漁規章或契約約定處理,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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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32 條規定:「專用漁業權人得向其入漁權人收取入漁費,其數額在入漁規章或契約內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