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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31入漁權之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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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與專用漁業權之存續期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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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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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對於漁業之核准登記期滿更新或其他呈請事件之准駁有不服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各規定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其因違法而害及權利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繼續休業逾二年者。   二、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漁業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0800116 全文修正)

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與專用漁業權之存續期間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0181026 制定)

對於漁業之核准登記期滿更新或其他呈請事件之准駁有不服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各規定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其因違法而害及權利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繼續休業逾二年者。   二、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漁業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08001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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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31 條規定:「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與專用漁業權之存續期間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