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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30入漁權利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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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漁權,除繼承及讓與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第30條的規定,入漁權有其明確的限制,除了繼承和讓與之外,不能將入漁權用作其他權利或法律行為的標的。參考資料中並無直接提到漁業法第30條,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或解釋。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依法令之規定於監督漁業認有必要時,該管行政官署得在漁業之船舶、店舖及其他場所檢查其簿據及物件。   前項檢查時,如發現有關於漁業犯罪之情事,得為搜查或扣押其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之物件。

(0590421 全文修正)

第四條以外之漁業,其經營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入漁權,除繼承及讓與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繼承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0181026 制定)

依法令之規定於監督漁業認有必要時,該管行政官署得在漁業之船舶、店舖及其他場所檢查其簿據及物件。   前項檢查時,如發現有關於漁業犯罪之情事,得為搜查或扣押其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之物件。

(0590421 全文修正)

第四條以外之漁業,其經營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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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30 條規定:「入漁權,除繼承及讓與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